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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6 14:12)    点击:234

  英国学者霍斯顿和R.S.钱伯斯在其合著《萨尔门德和霍斯顿论侵权行为法》中指出:损害赔偿的第一目的在于补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失,以便尽可能使之恢复到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然而损害赔偿还具有一个目的,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根据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法院力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错误。以这一论述为前提,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理解就可能变得容易些。

  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除具有补偿性功能这一最基本功能外,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抚慰受害人的作用。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解除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受损害的感情,逐渐减轻、消除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恢复身心健康,这在作用在大陆法系各国一直占有通说的地位。

  第二、惩罚侵害人的作用。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本身就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力度的大小,则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行象、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有关。同时,这种赔偿还可以引导加害人尊重他人之权利,教育其更好地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教育作用。责令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了一种价值取向,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弘扬了法律价值,为人们提供了评判是非的标准,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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