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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6 14:11)    点击:203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我们该如何看待精神损害赔偿呢?

  一、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为受害主体的案件,在理论上虽有主张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我国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从相关规定看,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4.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5.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6.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7.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

  8.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

  9.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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