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徐建忠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使用权房可以转让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3 11:19)    点击:123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建忠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建忠律师,徐建忠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建忠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48530621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建忠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建忠律师主页,您是第20171位访客